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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汤阴县“清洁工躺车库被碾身亡案”被告人张海巨一审被判无罪,但此前他已被羁押一年。今年5月,张海巨向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共65万余元(极目新闻此前报道)。8月11日,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张海巨日前收到刑事赔偿决定书,获得共计21万余元国家赔偿。但他对此无法接受,表示将依法申请复议。
张海巨系河南省汤阴县森林半岛小区一名业主。2021年9月30日,他在开车回家进入地库时,轧到躺在地库通道午休的清洁工张某某,致其身亡。事后,张海巨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并被提起公诉。检方认为,张海巨驾车进入地下车库时,因过于自信的疏忽大意,没有对视线不好的路况尽到提前观察的义务,将张某某碾压致死。而张海巨及其亲属均认为,这只是一场意外事件,而非刑事犯罪,“车库通道是用来行车的,不是让人躺着休息的地方,死者躺着的地方完全是视觉盲区。”
2022年10月20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海巨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但张海巨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应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39万余元。
虽然张海巨被判无罪,但从2021年9月30日被羁押到2022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他被羁押了整整一年。2023年5月,张海巨向汤阴县人民检察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15.99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共计65万余元;同时请求该院依法公开登报为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依法对检方相关责任人启动追责。
对此,张海巨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被羁押一年,这件事给全家人带来的牵连和损失难以估量。事发后,他母亲几乎在担惊受怕中过日子,走出看守所后,女儿甚至认不出他。
8月11日,张海巨的代理律师、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王艳涛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张海巨收到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刑事赔偿决定书,获得共计21.59万元的国家赔偿金,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15.99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6万元。
这份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张海巨经该院批准逮捕后被判决宣告无罪,依法应当给予赔偿。张海巨人身自由赔偿金额按照2022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每日436.89元计算;张海巨无罪羁押366天,致其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综合考虑原判罪名、羁押时间、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人身自由赔偿金的百分之三十五,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于原过失致人死亡案的办案人员启动追责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事项。现决定如下:支付张海巨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159901.74元(436.89元×366天);支付张海巨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6000元(159901.74元×35%);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张海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8月11日,张海巨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无法接受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给出的这个结果,将依法申请复议。他表示,他没有感受到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认错的态度,对方的办事流程也让他内心更加疲惫,给他造成了更大的心理伤害。
律师王艳涛认为,此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按照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0%,而不是35%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后果特别严重,或者虽然不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
11日,记者致电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一名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事需向相关部门咨询,自己不便作答。至于具体是哪个部门,其没有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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